(2015)里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田海坡、吕可心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坡,吕可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海坡,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无固定住所。1996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吕可心,住黑龙江省拜泉县。1998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海坡、吕可心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海坡、吕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田海坡、吕可心预谋盗窃后,途经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源街28号时,见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文雷仓买通讯店无人,吕可心用铁剪子将仓买外面铁栅栏门的铁链子和铁锁剪断,田海坡用砖将塑钢门玻璃砸碎,吕可心进入仓买店内,窃走7部手机、1个平板电脑及香烟若干,合计价值5808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田海坡、吕可心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坡、吕可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田海坡、吕可心均系主犯,鉴于田海坡、吕可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海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二、被告人吕可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苗世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凌飞书记员 郑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