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金凤高与陈兵、孔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高,陈兵,孔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金凤高。被执行人陈兵。被执行人孔静。申请执行人金凤高与被执行人陈兵、孔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泰中商终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陈兵、孔静所欠金凤高货款481817元及逾期利息41472元(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午1.5倍计算),合计为523289元。二、陈兵、孔静与2014年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给付金凤高120000元,余款163289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汇入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凤高名下62×××36的账户内)。三、陈兵、孔静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金凤高有权要求陈兵、孔静按总金额55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金凤高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兵指定的单位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货款总额为631817元的普通发票。因被执行人陈兵、孔静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表,同年11月24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2015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依法向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查封,且还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抵押贷款,债权数额60万元,故该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2015年4月13日,告知申请人法院的财产查询结果,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告知法院,现被执行人在北京工作,目前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法院将该案件先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查询信息及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财产查询工作表示认可。因申请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其承认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终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秀芳助理审判员 王海宾助理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