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忠献与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献,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杨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忠献与被执行人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霞应当支付借款42497元。本院依据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霞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忠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