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52号小区湾里东29栋-1-1-1。法定代表人:谷安宁,经理。被告:赵璐。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