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解臣与王起连民间街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臣,王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解臣,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王起连,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臣与被执行人王起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王起连银行存款22,993.90元、19,534.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起连所有的车牌号吉XXX**“宝马”牌523型汽车(发动机号:XXXXX)、车牌号吉XXX**“奔驰”牌X型汽车,由北海市公安局查封。被执行人王起连另有一住宅(房照号:XXXXX)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款项(借款本金524,27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