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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10日生。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23日生。原告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