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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元军,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又名尹某甲,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