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四明与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四明,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四明,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岩。上诉人董四明与被告河南省厨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四明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至结案前,现本案已具备结案条件,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4月9日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该期限内仍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