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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雷波,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朋、雷波与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2)埇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