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与肖海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肖海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经营者王菲,女。被告肖海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诉被告肖海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海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撤回对被告肖海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负担。审判员 费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