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212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马某,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黄某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黄某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黄某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