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与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31号原告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新路7号3幢2层E区217室。法定代表人王传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晋生、冯正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委托代理人方珏。委托代理人蔡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传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