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陈某甲,男。法定代理人滕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江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