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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陈某甲,男。法定代理人滕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江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