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江、刘冬青与刘冬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刘冬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赵士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吴江。被告刘冬青,南,无职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负责人冉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士超,无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与被告刘冬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红桥营销服务部、赵士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吴江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怡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