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军超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77号原告:曹永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赵军超。被告:赵军超,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正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曹永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