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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军超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77号原告:曹永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赵军超。被告:赵军超,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正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曹永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