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曾艳奇、岩温坎二人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艳奇,岩温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艳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祁阳县龚家坪镇碳棚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段勇,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岩温坎,男,1973年7月7日出生,云南省勐海县人,傣族,文盲,农民,住勐海县勐遮镇曼洪村委会曼瓦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瞿征,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艳奇、岩温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曾艳奇、岩温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艳奇、岩温坎不服,均已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牛 凯代理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将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