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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玉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941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小区内办公楼。被告安玉华,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