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行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局与刘某、邢某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局,刘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邢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与被执行人刘某、邢某某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4)第0325号决定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某某局无计育征字(2014)第0325号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