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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局与刘某、邢某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局,刘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某某县。被执行人邢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与被执行人刘某、邢某某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4)第0325号决定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某某局无计育征字(2014)第0325号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