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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海德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德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C区299号。法定代表人陶军辉。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港路龙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妹芳。上海德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德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上海德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0元,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已经由苏州中院进行了拍卖,现拍卖款正在分配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别克汽车1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本案未执行到位5052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