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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立群、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群,徐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043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连,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立群。被告徐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立群、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锦骏人民陪审员  李其云人民陪审员  郭 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