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丰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苗光兴与刘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光兴,刘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苗光兴。被告:刘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光兴诉被告刘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苗光兴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孙树朋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