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薛留华、徐文红等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留华,徐文红,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20号申请人薛留华。委托代理人薛玉秀。申请人徐文红。委托代理人薛玉秀。被申请人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健身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正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薛留华、徐文红因与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37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371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371号仲裁裁决书。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