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执行人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人执行人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中止本院(2012)苏民六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