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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7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蔡国华与钟灿、陈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华,钟灿,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721-5号原告:蔡国华。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委托代理人:胡晶晶。被告:钟灿。被告:陈瑶。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7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陈瑶所有的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浙j×××××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被告钟灿所有的浙j×××××艾力绅牌小型汽车。现原告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瑶所有的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浙j×××××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钟灿所有的浙j×××××艾力绅牌小型汽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