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11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北京威青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博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威青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博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17号之六原告:北京威青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博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营业部账户8875下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