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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学宝与新疆罗顺清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张学宝。委托代理人:曹国策,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娟,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罗顺清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娟,新疆罗顺清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庞志敏,新疆亚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宝与被告新疆罗顺清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学宝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学宝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学宝。审判员  李欣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