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金鸾与吴志良、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鸾,吴志良,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郭金鸾。被告吴志良。被告刘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本院在受理原告郭金鸾诉被告吴志良、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