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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白民初字第1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与张燕、何俊明、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燕,何俊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1876-1号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邵君,董事长。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燕(未提供职务证明)。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明(未提供职务证明)。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燕(未提供职务证明)。被告张燕,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何俊明,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燕、何俊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军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尹念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