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新鹏与鹤壁市新华书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鹏,鹤壁市新华书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陈新鹏,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鹤壁市新华书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法定代表人曹金德,该书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鹏与被告鹤壁市新华书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新鹏负担。审判员 郝海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