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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向荣与周贤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荣,周贤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王向荣,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周贤东,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王向荣与周贤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00元,减半收取1411.00元,由原告王向荣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