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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善泗洲饮用水厂、徐忠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泗洲饮用水厂,徐忠,徐学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花园路22-30号。法定代表人:苏亚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章跃忠,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泗洲饮用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镇惠民大道351号。投资人:潘雅余,厂长。被告:徐忠。委托代理人:杭璐东、庄小娟,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明。委托代理人:杭璐东、庄小娟,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善泗洲饮用水厂、徐忠、徐学明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部分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忠、徐学明的起诉。审 判 长  鲁 军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