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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鹏、陈庆云与陈庆云、徐士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陈庆云,徐士明,周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吴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云,居民。被告徐士明,居民。被告周冬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诉被告陈庆云、徐士明、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6元,由原告吴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再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