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鹏、陈庆云与陈庆云、徐士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陈庆云,徐士明,周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吴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云,居民。被告徐士明,居民。被告周冬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诉被告陈庆云、徐士明、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6元,由原告吴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再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