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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委托代理人牟某,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13日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