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拱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委托代理人牟某,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13日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