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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王六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王六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王海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80号原告:张新华,男,汉族。被告:王六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王六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王海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人民陪审员  赵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