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红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红敏,男,1966年5月生,汉族,新乐市杜寺村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红敏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红敏位于杜寺村中心街西14排4号房屋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