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首钢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首钢矿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国英,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钢矿业公司,住所地首钢矿山滨河村。负责人吴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北开森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