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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海军诉刘根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军,刘根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许海军,男,1969年12月13日生。被告刘根会,男,1976年10月生。原告许海军诉被告刘根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根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海军诉称,被告欠原告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现已偿还2000元,还剩6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根会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刘根会向许海军借款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已偿还2000元,还剩6000元未还,现许海军要求刘根会偿还未还的6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根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海军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根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