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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乃荣与钱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荣,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徐乃荣。委托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钱进。原告原告徐乃荣与被告钱进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乃荣的委托代理人谭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乃荣诉称,2013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拆迁安置房一套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2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财理由拒不履行购房买卖合同,并且避而不见。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此诉状,现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钱进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惠何园惠和园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期房),作价26万元,出售给原告。;协议签订日,原告先支付购房款2万元,余款于2013年8月15日支付,由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给原告。;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原告原告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房款的30%违约赔偿金;被告方违约,需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另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30%违约赔偿金等内容。2013年6月7日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徐乃荣买房订金贰万元整(¥20000)收款人:钱进身份证号××。案外人庄建平在收条上签名见证。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避而不见,未按合同履行,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条各一份,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拆迁安置房(期房)协议约定转让给原告,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的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定属有效合同。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中约定的出售安置房屋(期房),处于待定的状态,无明确的标的物,且被告又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导致原告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原告主张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钱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乃荣与被告钱进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钱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徐乃荣购房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 判 长  林以喜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人民陪审员  顾佳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鹏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