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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李国辉、姜琳琳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李国辉,姜琳琳,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望山大厦。被执行人:李国辉,男,汉族,大学文化,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姜琳琳,女,汉族,大学文化,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辉,总经理。关于以上当事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国华经典小区的三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三次流拍。在经过法院变卖失败之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辉、姜琳琳申请法院同意其双方自行变卖并变卖成功,买受人将相应的购房款项打入我院诉讼费账户。在扣除执行费后,本院将变卖钱款向申请执行人及时进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书面认可债权得到全部实现,同意本院终结对(2012)泰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玉涛审判员  张宗强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