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苗虎,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席新民,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顾念孩子年幼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增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至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