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女,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张振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