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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李某某,女,苗族,1963年8月4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苗族,1963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愿意撤诉后回去搞好家庭关系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  宗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