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文香、林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文香,林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委托代理人罗丁辉,男。被告蓝文香,农民。被告林志成,农民。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蓝文香、林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