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徐咏清工商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徐咏清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罗工商处字(2014)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徐咏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徐咏清作出罚款499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工商处字(2014)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由徐咏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