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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岳品兰与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再审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150号岳品兰:你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住建委)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三中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以没有给你土地使用权和厨房建设补偿款、对你及子女没有安置、没有返还购房契税证以及原判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期限内提出,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你曾于2003年9月与拆迁人达成了《顺义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后你于2013年2月20日向顺义住建委提出裁决申请,已超出拆迁期限。顺义住建委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不予受理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你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