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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黄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韦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汉初,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石黄金。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黄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邹文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