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运华诉赵广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李XX,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赵XX,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原告李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代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与被告赵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X、次女赵X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打架,被告酗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之间已没有夫妻感情,并于2012年3月26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赵XX辩称,被告与原告李XX已共同生活36年,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说被告酗酒后经常打骂原告不属实。原告照顾行动不便的姐姐,对此被告没有意见,但每个月也应回家一、二次。被告曾因家庭琐事用手打过原告几下,对此被告已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X、次女赵X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还曾用手打过原告几下。庭审中被告表示自己已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近几年,原告住在其姐姐家照顾行动不便的姐姐,期间偶尔回家。2014年秋,原告回家因与被告发生争吵而离家,一直未回。后被告及其亲属曾几次接原告,但未接回。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结婚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应该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庭审中被告承认动手打人不对,并且认错态度较好,原告应该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综合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