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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黄某。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某甲于2010年1月底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种矛盾突出,致使夫妻感情恶化,主要表现为:1、被告的母亲污蔑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有暧昧关系,并公开辱骂原告,但被告对此却无动于衷,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再共同生活;2、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且从不听原告劝告;3、原告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黄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编号:Zxxxxxx-xxxx-xxxxxx),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徐某甲辩称:1、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多时间才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已完全相互了解。婚后,原告与被告又共同前往广东打工,之后在原告怀孕在家休养期间,被告也一人在外打工以维持家庭生活。××××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生育长女徐思玲,但因病去世,××××年××月××日双方又生育女儿徐某乙。小孩的出生也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融洽的。2、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与理由不真实,无事实依据。原告误解了被告母亲,被告母亲从未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为人老实本份,从不打牌赌博,且对原告也是关爱有加。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徐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结婚证》1本,用以证明原、被告至今已结婚5年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用以证明婚生女儿徐某乙的基本情况;3、《周鹿镇常住人口婚育状况及计划生育情况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长女徐思玲与次女徐某乙,且长女徐思玲已病故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甲对对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甲于2010年初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甲系自愿自主结婚,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女儿徐某乙,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多加强交流与沟通,彼此给对方多些宽容与理解,夫妻间的这些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与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以家庭利益为重,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予以举证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01×××17,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雪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