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6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成安与泉州市恒盛包袋制品有限公司、庄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安,泉州市恒盛包袋制品有限公司,庄雪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388号原告何成安,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泉州市恒盛包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黄文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庄雪莲,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成安与被告泉州市恒盛包袋制品有限公司、庄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成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成安负担。审 判 长 出国平人民陪审员 郑汉卿人民陪审员 曾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