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蓝戈、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蓝戈,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陆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戈,男,住柳州市。被告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福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蓝戈、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蓝戈、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骆玉萍人民陪审员 蓝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戴秋雯 来自: